图书馆入馆须知
(一)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入馆;联系工作凭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或经预约入馆。
(二)进入图书馆应注意言谈举止文明、着装整齐,不得穿背心、内短裤、拖鞋入馆。
(三)不得将生活用具或其它杂物带入馆内,禁止在馆内进餐、吃零食等。
(四)爱护书刊资料和公共设施,严禁涂抹、刻画、损坏公物。
(五)保持图书馆安静,禁止在馆内喧哗,入馆后请将手机调至震动状态。
(六)自觉维护公共卫生,保持环境整洁,禁止随地吐痰、乱扔废弃物。
(七)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,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品入馆,严禁在馆内吸烟、用火。
(八)维护馆内秩序,不得用物品抢占座位,请勿随意搬动馆内设备。
(九)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,支持工作人员按章办事。
(十)对违反上述规定者,任何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批评,情节严重者由图书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图书馆读者文明公约
图书馆是教学科研的基地,是大学生第二课堂,文献资源是我们获取知识的重要源泉,将图书馆建设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场所,所有读者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,特制定如下公约:
(一)凭本人校园卡入馆;联系工作凭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或经预约入馆。
(二)请注意言谈举止文明、着装整齐,不得穿背心、内短裤、拖鞋入馆。
(三)生活用具或其它杂物勿带入馆内,不在馆内进餐、吃零食等。
(四)爱护书刊资料和公共设施,不涂抹、不刻画、不损坏公物,书籍阅后请及时放回原位。
(五)保持图书馆安静,不在馆内喧哗,入馆后手机调至震动或静音模式。
(六)自觉维护公共卫生,保持环境整洁,不随地吐痰、乱扔废弃物。
(七)一人一座,不用书、包、水杯、手机及充电器等物品强占座位。
(八)私人物品随身带走,不随意摆放在公共区域。
(九)不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、用火。
图书馆违规行为处罚规定
为了营造图书馆良好人文环境,倡导安全文明阅读,维护图书馆秩序,创造干净整洁的学习环境,保障广大读者平等、安全地享受图书馆的权利,制止违反图书馆文明和安全规定的各种行为,特制定本规定(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
(一)读者进入图书馆,应遵守图书馆相关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;爱护书籍及各种公用设施、设备;自觉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,保护环境,爱护卫生,讲究公德,相互谦让,注意安全,防范意外发生。
(二)对于不文明行为,将以批评教育为主。但对于刻意扰乱图书馆秩序,严重威胁图书馆安全的各种行为,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。
(三)有下列行为之一,即为扰乱图书馆秩序:
1.未使用本人校园卡入馆;
2.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私自带出图书馆;
3.乱丢乱放书刊;藏匿馆藏书刊;未经允许占用图书馆设施存放、藏匿私人物品;
4.使用个人物品及馆藏书刊占用阅览座位;
5.在图书馆喧哗、打电话、朗读、背书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的行为;
6.在图书馆计算机上私自安装程序、更改系统设置及玩游戏;
7.携带食物入馆;在馆内进食、吸烟;随地乱扔食品包装袋(盒)、饮料瓶等杂物;
8.在桌椅、墙壁、门窗、电梯、卫生间等空间和设施上乱画、乱贴及乱扔杂物等;
9.在图书馆随意搬动桌椅、沙发及其它设施,特别是将椅子搬至书库区或过道;
10.携带折叠桌、椅(凳)和床等其他与学习无关的私人物品入馆;
11.非紧急情况下私自开启封闭的安全通道;
12.在图书馆内做出举止不雅、过分亲昵行为;
13.离开图书馆遇检测仪报警,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;
14.在闭馆熄灯后,滞留馆内,不配合工作人员劝导;
15.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、劝导,不配合各种检查,态度恶劣,无理取闹;
16.其它不文明行为。
(四)有下列行为之一,即为严重威胁图书馆安全:
1.租、借校园卡给校外人员;盗卡入馆;不刷卡强闯通道机;
2.污损、撕毁、偷盗图书馆书刊、设施及他人私人物品;
3.在图书馆使用明火;私搭乱接电源,违规使用取暖器、烧水壶等行为;
4.破坏图书馆消防、安防、电梯及其它涉及人身安全的行为;
5.在图书馆寻衅滋事,打架斗殴;
6.其它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。
(五)对扰乱图书馆秩序,严重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,图书馆将会同学校学工处,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处罚措施:
1.污损、损坏图书馆书刊按《遗失、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及借阅超期的处理规定》进行处罚;
2.违反第三条相关条款的行为,一经发现,即给予违反者停止入馆7天处罚,并进行全校通报;
3.违反第四条相关条款的行为,一经发现,即给予违反者停止入馆15天处罚,并进行全校通报;
4.对于损坏设施、设备,造成经济损失者,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;
5.对于违规行为严重,构成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者,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;
以上处罚措施可并处。如该《规定》与图书馆现有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(六)本《规定》经图书馆和学工处研究决定自2019年月11月11日起施行。
遗失、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及借阅超期的处理规定
为了引导读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,倡导读者爱护国家财产,保护读者文明平等地使用图书文献资料的权利,维护学校文献资料的完整,特制定本规定。
(一)遗失文献资料,原则上应赔偿同一文献资料,并按规定每册收取文献资料加工费2元。
(二)当文献资料遗失而又无法赔偿同种文献资料时,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:
1.一般中文图书,按原价的2倍赔款。
2.专业图书、工具书、影印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款。
3.原版外文图书参照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定价的5倍赔款。
4.一般多卷书,遗失其中一册,按遗失部分的5倍赔款,未遗失部分仍归图书馆。
5.贵重成套的多卷书,丢失其中一册,按全套价格的5倍赔款。未遗失部分仍归图书馆。
(三)污损文献资料按下列规定赔偿或罚款:
1.严重污损文献资料,应赔偿同一文献资料,购不到同一文献资料时,按第二条处理。
2.污损条形码,按每条1元钱罚款。撕毁书内磁条、条形码者,按书价的5倍罚款。
3.凡撕页、挖页者,按文献资料的价格5倍罚款。
(四)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故意将文献资料带出者,一律以偷窃图书处理。凡偷窃图书的,除追回原书外,并按原价的10倍罚款。
(五)上述违规行为除罚款外,分别按下列情节予以处分:
1.情节轻微的,责成其写出深刻检查,由所在学院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。
2.情节轻微的,责成其写出深刻检查,由所在学院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。
3.情节严重或偷窃文献资料的,给以记过以上处分。
(六)文献资料借阅超期的每册每天罚款0.1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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